《民法典》生效后夫妻忠诚协议能否有效?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持续攀升。然而与此同时,大部分新人仍旧怀有“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的心愿,因此选择在婚前签订“忠诚协议”。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已存在很大争议,那么在《民法典》正式施行的今天,该如何处理夫妻间的这种约定呢?本期【壹品学院】将就此与大家进行交流和分享。
【法典释义】
“忠诚协议”往往是夫妻间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或在一方出现不忠实于婚姻的行为后,双方为约束彼此对婚姻的忠诚或维护自身权益而达成的有关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约定。
《民法典》虽仍未对“忠诚协议”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相较于过去的《民法》和《婚姻法》,其部分修改或调整的内容还是能体现出法律对该协议认定的些许松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新增了对身份关系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编进行适用的规定。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新增了离婚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
【壹品律师解读】
关于“忠诚协议”,壹品律师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法无禁止皆自由”,夫妻间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且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那么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忠诚协议”因存在一定的人身性质,其约定内容无法一概而论,还应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 根据《民法典》新增规定,“忠诚协议”关键应根据协议性质来决定其能否适用合同编规定。一方面,“忠诚协议”若仅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忠诚义务,目的在于维护婚姻,那么根据其性质应认定无法适用合同法来强制履行协议。因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学界普遍认为,此司法解释已明确原《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属于倡导性规范,夫妻间的忠诚只能自觉履行,不能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以法律手段强制忠诚实现,也不应允许运用“忠诚协议”来强制忠实义务履行。
另一方面,若“忠诚协议”签订的初衷并非维护婚姻关系,而是以离婚为前提的类似于损害赔偿约定,那么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合同法,认为是夫妻在婚内对未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的事前约定。不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这种“忠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忠诚协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普遍认为,若忠诚协议中约定了类似于“必须离婚”等内容的,应视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抚养权因具有明显的身份性特征,也不能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且其是法定权利,无法通过协议方式加以排除。
2. 关于新增“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性条款,在忠诚协议里也应谨慎运用。壹品律师认为,该兜底性条款是对在实践中出现的例如婚外产子等严重程度类似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约束。若仅存在一次通奸行为,便根据忠诚协议的条款进行极为不公平的财产分割,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即判定为“显失公平”)。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忠诚协议约定,酌情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忠诚协议”中虽然可约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点已得到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肯定,但同样需要过错行为的严重性达到一定程度。
3. 壹品律师提醒您,“忠诚协议”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即约定应明确且具体。首先,若仅有原则性表述,比如“若不忠诚于婚姻……”,很难认定双方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有正确认识,没有具体行为的认定。其次,对于财产性约定的“净身出户”这类约定内容,也因语义模糊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时,根据《民法典》,法官可能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来分割财产。
【案例连接】(2019)渝0116民初13421号
案情: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举示被告唐某于2019年5月12日出具的保证书载明:我保证忠诚于婚姻和家庭,如果有发生不忠诚于婚姻的事情,后果净身出户。
【裁判理由】
忠诚协议应当正式、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同时协议条文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情况下应当使双方知晓违背忠诚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违背忠诚义务的具体不利后果,从而引起双方足够的重视,避免产生目的和认识的分歧。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从内容看仅为原则性表述,无详实的行为界定和财产情况,可以看出该保证书是为稳定双方婚姻而出具,不能以此作为离婚后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故原告提出被告违背忠诚义务,根据其出具的保证书不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壹品律师提示】
婚姻的基础是信任和忠诚,愿天下有情人携手白头。但若有意外,也建议谨慎签订忠诚协议,且注意约定内容的法律原则性和可操作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