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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几点思考

2023-10-18 刘志伟律师 1403


近年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工商联主导并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工作成为法治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工程,在各级检察机关的不断探索中,这项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企业合规的理念也日渐深入人心。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问题也开始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争议和讨论,比如合规不起诉到底应该适用于哪些企业?是否也可以对企业家进行合规不起诉?企业合规整改的验收标准是什么?企业究竟应该实现全面合规还是只限于专项合规? ……在此分享一些作者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如有不当,还望诸君指正。

一、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问题

也就是对哪些主体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涉案企业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结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主体应限于与公司、企业有关。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数量最为庞大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自不待言;而关于企业,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企业往往与事业单位平行并列使用。企业的概念范围大于公司,一般意义上来讲,企业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包括个体工商户。但这里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主体为什么要说与公司、企业有关,而不直接说公司、企业呢?原因在于《涉案企业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表述,从该条内容分析,凡涉及公司、企业等主体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这里的涉及就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自然是指公司、企业自己实施的有关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构成单位犯罪,公司、企业就成为犯罪主体,适用合规不起诉也毫无疑问;关键是第二层含义,就是公司、企业的有关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从这一表述来看,犯罪主体是指上述人员而并不包括公司、企业本身,但要求前述犯罪必须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至于如何界定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作者认为至少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上述人员系基于其职务、工作职责、上级命令等而从事有关犯罪活动;二是其为了公司企业利益而从事该犯罪活动。

(二)企业家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规建设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其蕴含的最基本理念是放过涉案企业,严惩责任人。因为企业作为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往往会给其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影响,比如收回某些特许经营资质、今后一段时间禁入招投标领域、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如果受到这些惩罚,表面上是对这个企业的严重影响,深层次更关系到数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员工以及其背后的家庭的命运,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讲,甚至会影响到地区的税收及经济发展,严重的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基于企业承担着如此重要的社会功能,给涉案企业一条生路的合规建设理念应运而生。但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同的是,公司企业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公司企业的意思表示归根到底还需要它的负责人、高管、员工等自然人的行为予以体现。所以在合规建设领域,放过涉案企业的前提是要严惩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甚至职代会、工会等能够各行其责,那么公司企业的经营则不会因某个负责人或者高管的更换而受影响。但在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公司的治理制度没有达到如此完善的程度,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发展尚不健全,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作为创始人的企业家经过一步步的艰辛探索走到今天的,企业与该企业家之间的依赖性较高,如果该企业家涉案,对于整个企业来讲可能都将万劫不复。正是出于这一国情的考虑,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才会考虑对涉案企业家的处理问题。其实前文已经分析,对于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涉案的,必须符合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这一前提,才可能被纳入合规不起诉的整改范围,这一前提同样也适用于企业家,并且要从严掌握,否则将会因企业家这一特殊光环而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比如,一个企业家涉嫌醉酒驾驶,这种情形无论如何不适用合规不起诉,因为其个人犯罪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毫无关联;再如,一家进出口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偷逃税款,由于这一行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关联,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及其负责人才满足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至于最终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还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二、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验收标准应进一步细化、量化

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虽然已全面开展,总体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有一个问题亟需解决,那就是,涉案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合规整改后,到底是否已经达到不起诉的整改要求,这一标准如何判断?现阶段大多数的做法是首先由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进行评定,之后将评定报告或考察报告等提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等代表进行公开听证,听证通过则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这一程序已经较为完善,但在整改标准的实体认定方面仍存在提升的空间。目前部分地区探索性地出台了整改标准,但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这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一方面,刑事罪名多种多样,对于每一个罪名进行专项整改的验收标准不可能千篇一律;另一方面,受到企业规模、所在地区、所处行业等影响,也不可能要求所有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验收标准都整齐划一。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制定相关整改验收标准:第一,国家或地方出台总体验收标准。总体验收标准应对如何建立合规组织、设置合规岗位、构建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等基础要求制定评分标准(当然,具体要求可以根据企业性质、企业规模、所在地区等分类制定);第二,针对具体罪名和涉案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该类型犯罪的合规整改验收标准,作为国家或地方出台的前述总体验收标准基础上的细化验收标准。如果同时符合两个层面验收标准的最低得分要求,则整改通过;否则整改不通过。这样一来,细化和量化之后的整改标准,不仅给涉案企业指明了整改方向,而且有助于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人员客观地进行考察、评定,最大程度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以及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要求应以专项整改为目标

    企业触犯刑法,必然与其日常合规建设不到位有莫大的关系。但与日常合规建设注重于全面合规风险防范不同的是,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不可能追求大而全,而应当立足于在所触犯罪名的具体领域进行专项整改。之所以这样要求,一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所限制,一般只能给涉案企业几个月的整改时间,如此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完成全面合规建设,尤其是对于那些合规建设基础比较薄弱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二是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的专业所限,不可能对企业全面合规建设作出评判,否则会严重影响整改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无论对企业提起公诉还是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后不起诉,都是以已发生案件为抓手对企业进行管理或惩罚,如果要求其进行全面合规,则难免越俎代庖,不仅取代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而且有可能干扰企业的自主经营。基于以上原因,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应以完成专项整改为目标。至于全面合规,则企业可以以此次专项合规整改为契机,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长远全面合规打下良好的基础。

    随着合规审查和合规整改工作的推进和发展,更进一步的需求和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合规整改和审查是否仅限于合规不起诉,是否可以推广至合规减刑?合规整改和审查是否可以适用于法院审理阶段?……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所需要的,也是执法部门面对新的深化改革所需要的,法治的进步和完善是社会和人民的呼唤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