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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实务解读

2025-03-06 毕文琪律师 756


    2025年2月1日起,一部事关无数家庭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立足社会热点,遵循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笔者将结合实务中的典型问题,对司法解释中的七个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一、明确约束离婚避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针对此类情形,《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此条规定着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保护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场景下的具体应用,通过这一规定,明确向通过离婚逼债的现象说不!也体现了法院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解决离婚时的债务纠纷,实现债的保全的司法精神。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则愈加清晰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前同居或不登记结婚只共同生活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解释(二)》第4条对同居财产分割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有约从约,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可分割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是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分割。此条规定有助于解决众多同居关系但并无婚姻约束的情形下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

三、婚姻存续期间给予的房产分割问题给出答案    

对于如何处置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给予但未转移登记状态的房屋,《解释(二)》第5条规定,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时,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事宜,给予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强调约定的约束力,同时规定对于受给予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给予方有权撤销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主要参考婚姻时间长短和给予方有无重大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产归属和补偿规则。此条规定旨在平衡多方利益,解决房产的分割,化解矛盾。

四、使用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加以规范

 由于网络直播迅速发展,直播打赏更是风靡一时,打赏金额从数十元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部分打赏远远超出普通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夫妻双方由于消费观念差异以及打赏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喜好,致使家庭财产并非用于正常生活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矛盾逐渐被激化。为了化解矛盾,解决家庭财产纠纷,《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无论在婚姻何种状态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一方使用财产不当,被认定为“挥霍”,法律都着重保护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五、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或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强调,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司法解释明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让给婚外不当关系的第三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应当被摒弃、认定为无效。

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此类财产属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解释(二)》第8条对此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么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另一方补偿。第二是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此条约定考虑了父母的出资意愿并兼顾了公平,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纠纷。通过这一规则,给出了“原则上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要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要保护对于婚姻家庭付出的一方,尊重付出的价值,也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这样可能会给婚姻埋下不和种子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婚姻达不到长久的程度,在离婚的情况下,司法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付出情况来综合考量,最终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样也引导大家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能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司法审判倾向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抚养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双方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甚至出现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对此《解释(二)》第13条至21条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原则,用较大篇幅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阐释了如何更好地在离婚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人身保护方面,如果一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是由于另一方有不良嗜好、家庭暴力等影响子女健康发展的,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此外,如果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妨碍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则要综合考虑双方抚养情况,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在财产保护方面,《解释(二)》分别从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不负担或欠付抚养费等方面进行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夫妻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损害,保证未成年子女原来的生活水平和成长发展不受影响。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侧重社会实践,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以及社会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争议处理方式。更加注重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司法解释赋予审判人员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裁判的权力,体现了对离婚纠纷中弱势一方的人文关怀,坚守公平正义,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同时也提示我们要紧跟司法精神的变化,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当中的问题和矛盾。当然涉及的婚姻财产规划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然实施

    2025年2月1日起,一部事关无数家庭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立足社会热点,遵循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笔者将结合实务中的典型问题,对司法解释中的七个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一、明确约束离婚避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针对此类情形,《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此条规定着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保护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场景下的具体应用,通过这一规定,明确向通过离婚逼债的现象说不!也体现了法院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解决离婚时的债务纠纷,实现债的保全的司法精神。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则愈加清晰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前同居或不登记结婚只共同生活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出现。《解释(二)》第4条对同居财产分割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有约从约,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可分割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二是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分割。此条规定有助于解决众多同居关系但并无婚姻约束的情形下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

三、婚姻存续期间给予的房产分割问题给出答案    

对于如何处置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给予但未转移登记状态的房屋,《解释(二)》第5条规定,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时,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事宜,给予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强调约定的约束力,同时规定对于受给予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给予方有权撤销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主要参考婚姻时间长短和给予方有无重大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产归属和补偿规则。此条规定旨在平衡多方利益,解决房产的分割,化解矛盾。

四、使用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行为加以规范

 由于网络直播迅速发展,直播打赏更是风靡一时,打赏金额从数十元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部分打赏远远超出普通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夫妻双方由于消费观念差异以及打赏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喜好,致使家庭财产并非用于正常生活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矛盾逐渐被激化。为了化解矛盾,解决家庭财产纠纷,《解释(二)》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规定无论在婚姻何种状态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一方使用财产不当,被认定为“挥霍”,法律都着重保护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五、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或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强调,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司法解释明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让给婚外不当关系的第三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应当被摒弃、认定为无效。

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此类财产属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解释(二)》第8条对此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么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给另一方补偿。第二是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此条约定考虑了父母的出资意愿并兼顾了公平,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纠纷。通过这一规则,给出了“原则上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要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要保护对于婚姻家庭付出的一方,尊重付出的价值,也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这样可能会给婚姻埋下不和种子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婚姻达不到长久的程度,在离婚的情况下,司法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付出情况来综合考量,最终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样也引导大家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能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司法审判倾向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抚养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双方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甚至出现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对此《解释(二)》第13条至21条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原则,用较大篇幅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阐释了如何更好地在离婚诉讼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人身保护方面,如果一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是由于另一方有不良嗜好、家庭暴力等影响子女健康发展的,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此外,如果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妨碍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抚养事宜。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则要综合考虑双方抚养情况,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在财产保护方面,《解释(二)》分别从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不负担或欠付抚养费等方面进行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夫妻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损害,保证未成年子女原来的生活水平和成长发展不受影响。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侧重社会实践,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以及社会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争议处理方式。更加注重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司法解释赋予审判人员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裁判的权力,体现了对离婚纠纷中弱势一方的人文关怀,坚守公平正义,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同时也提示我们要紧跟司法精神的变化,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当中的问题和矛盾。当然涉及的婚姻财产规划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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