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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串通投标罪的法律分析

2025-08-22 李臣律师 83


 

串通投标是严重危害招投标市场的行为,它不仅直接损害了诚实投标人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串通投标罪近年来发案量有增多趋势,它虽然不是重罪,但常常被作为查处行贿或者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源头,国家也将打击串通投标罪作为经济类犯罪的重点工作。本文旨在将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整理。

一、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人,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该罪。若单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1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主观要件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实施,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可能不同,或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串通投标罪的客体要件为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活动本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市场资源无法合理分配,进而损害了国家、集体以及其他诚实参与投标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2.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23条在第1款中明确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此,如果行为主体串通投标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不能将行为主体的行为以串通投标罪论处。由于情节严重的表述,在认定上让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常常提出情节轻微的辩护理由,以期不受刑法的规制。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68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第(一)至(五)款从犯罪数额以及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次数上为定罪量刑提供标准,第(六)款为兜底表述,为无法列举的情形提供有限的司法裁量空间。

二、串通投标罪的常见形式

串通投标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种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1.投标人之间常常会达成一些 默契,以不正当的方式参与投标,一致抬高或压低报价;

2.轮流中标也是投标人之间常用的伎俩,他们将招标活动变成了一场游戏,轮流中标,使得其他真正有实力、有诚意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3.给予弃标补偿费,中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补偿费,让其他投标人弃标,这种行为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使得招标无法真正选拔出最优秀的投标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列举了另一类发生在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如:(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投标人间的相互串通,还是投标人与招标人间的勾结行为,都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际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三、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思路

(一)充分了解案情,深入分析证据,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出现投标人报名后主动退出,或未参与后续报价、评标等关键环节、投标人围标失败或项目最终未中标,且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未造成实际损失等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可以出具法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若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或者仅受单位指派完成事务性工作(购买标书、制作标书非核心部分等)从犯或犯次要作用等从宽情节的,可以出具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二.若无法达到上述法律结果,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及辩护;

1.主体辩护,串通投标罪是身份犯,需要具备特殊身份的前提要件,不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具备投标人或招标人的身份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2.主观辩护,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仅有故意,不包含过失。行为人之间需要具有串通投标明知或共谋,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仍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3.行为辩护,串通投标罪涉及两种方式,即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此处报价很关键)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投标人之间虽然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但并未串通报价,也不能认定串通投标罪。

4.犯罪后果辩护,串通投标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造成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5.概念辩护,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限定在招投标领域,不得随意扩张,其他经济活动(如拍卖、竞买或者磋商等)在概念内涵、标的、目的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与招投标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行为人实施招投标领域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不构成本罪。

6.立案标准的辩护。《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规定(见上文)已经明确了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也称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若不达标,则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7.法定追诉时效的辩护。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经过五年的,不再予以追诉。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行为人若无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也不存在追诉期内又犯罪的情况的,经过5年追诉期限后,不应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常见辩护思路,结合目前的国内经济环境,国家在打击串通投标罪时,整体处理原则还是倾向于从轻处罚,如何很好地规制和引导,使得招投标市场规范运作是国家法治化的又一个命题。若在涉案时有专业刑辩律师加以帮助,往往会得到圆满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