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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效力辨析

2022-10-05 侯佳明律师 2128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拥有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在第一种情形下,只要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标准即可认定其对公司产生了相应的控制权,如上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51%相对控制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67%重大事项表决权等。在第二种情形下,虽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通过委托表决权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控制对公司的表决权,而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出发,对《一致行动协议》所涉的法律效力进行简要分析阐述。

一、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

关于“一致行动”及“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主要规定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实践中,目标公司股东(不限于第一、第二大股东)大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此约定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且通过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等方式来实现其对目标公司享有控制权。

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应当综合考虑该协议是否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民法典》或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如无上述特定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应为有效。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强制归票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股东表决权系《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权利的行使能否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进行扩张或限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目标公司可以强制归票

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应当收到该协议条款约束,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未与另一方当事人保持一致而投反对票的情形下,目标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将违约方所投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2017)赣民申367号张某、周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理由如下:第一,张某与胡某签署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且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张某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第二、目标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将张某投票计为同意票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符合上述协议的约定。即使张某主张上述两份协议有效,亦只能追究其自身的违约责任,不能强行将其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观点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目标公司不可以强制归票

司法实践中,更多观点认为,《一致行动协议》既然作为合同,即应当允许当事人有退出的权利,即可以不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票,守约方可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要求目标公司强制归票。

在(2018)浙0106民初3961号穆某、宋某等与冯某合同纠纷案件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致行动。第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的一致行动,应建立在全体协议签署人协商一致的意见的基础上,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允许协议签署人表达个人意愿,而非强迫。第三,作为协议,应当允许“协议”当事人有退出的权利,如果退出的一方因其退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可按协议约定赔偿对方损失。

另,在(2022)粤06民终4650号林某诉广东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持有上述观点,法院认为林某主张李某未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进行投票,即使协议有效,亦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经投票所产生的公司决议效力无关。

四、一方当事人违反《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在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未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在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时与对方当事人保持一致的表决权,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作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协议?

(一)现有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至第六条中。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且《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司法裁判认定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作为“公司决议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瑕疵主要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裁判。而《一致行动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能否违背《公司法》或者代替《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践中多数采取否认的观点。例如在(2022)粤06民终4650号林某诉广东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论理部分表明,该《一致行动协议》属于两名案外人之间的约定,即便二人系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但两名董事之间的约定不能替代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故其中一人是否违法协议约定与本案并无直接联系。

综上,笔者认为:在《一致行动协议》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只对协议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法产生替代《公司章程》或相应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法律效果。与此同时,《公司法》已经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在上述决议未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瑕疵的前提下,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告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将目标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大概率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五、协议双方权益保护的实操建议

(一)《一致行动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1.首先,《一致行动协议》应由目标公司相关股东签署,但并不严格要求双方为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只需要协议双方通过签署该协议能够实现其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目的即可。

2.55其次,协议条款内容应当完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目的、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内容、意思表示、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必备合同条款。此处,笔者只针对一致行动的内容、意思表示、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简要阐述。

(1)一致行动的内容:是指协议双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

(2)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实践中,通常约定为“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应当明确“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途径”,例如可约定“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权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

(3)协议期限:关于期限存在多种约定,一般为写明具体时间期限或至任意一方不再为公司股东时终止。如目标公司存在挂牌或上市计划,协议双方应当密切关注对应的规则,避免因约定期限过短对目标公司股权架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4)违约责任:基于以上论述,《一致行动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行使投票权,而使得守约方最初订立协议的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二)记入公司章程、通过会议审议

如上所述,因表决权系股东法定权利,故笔者建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协议中对表决权的约定内容规定到《公司章程》中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并将《一致行动协议》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或送达到公司各董事会成员,以便更好地履行协议内容和保证协议各方的权益。

(三)履约过程中调查取证

司法实践中,常存在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内容,而面临败诉的风险。例如在(2022)浙0108民初2078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违反该协议约定的内容范围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对履约过程中相关证据予以留存,目标公司亦应当在历次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时,保留完整有效的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结语

    本文仅对《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违约金如何约定、《一致行动协议》能否约定协议双方不能转让股权以及该种约定是否有效,均未予以提及。且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司法判例相对较少,很多观点亦未形成统一标准,有待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予以探索并归纳然后予以明确。本文所涉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