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系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义务主体之一,但因行政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导致在企业破产后形成该部分破产债权。在我国社会保险是为稳定社会生活由立法设立的强制性保险,具有特殊的社会保障性作用,基于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部分债权为优先债权,但同时也根据缴纳方式和险种不同设置了不同的优先级,再加上社保险种较多,缴纳方式不同,政策复杂多变等因素,使该部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认定较为复杂和混乱,本期壹品学院将与大家共同梳理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破产债权申报与认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进行公示。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一)规定,除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随时清偿外,该部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位居第一,可以说该类债权的优先性极高。那到底哪部分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破产法》中指的“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呢?是职工应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还是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这就需要了解透彻我国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具体缴纳方式了。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0、11、12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部分记的入个人账户。有人产生疑问,既然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那哪部分是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呢?有此疑问并不奇怪,因为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对社会保险费缴纳制度进行过修改的,期间有变化导致大家的困惑。最早国务院于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总额为其本人缴费工资11%,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并保持不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直至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总额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则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因此,在2006年以前,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至少有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企业所欠的该段时间内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债权。而在2006年以后不会再有企业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发生,也就不会再存在该部分职工债权。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也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进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因此,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30%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债权。
但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办发[2021]14号《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并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根据该意见,各地的改革逐步落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目前辽宁也已实施改革。大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大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3号)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因此,在各地实施前述改革政策以后也不会再有企业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发生,也就不再存在该部分职工债权了。但是,仍应按照各地具体规定将在政策实施之前的企业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职工债权。
综上所述,在对社会保险费债权进行审查认定时,应注意上述相关规定和政策变化,准确甄别社会保险费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以做到在破产程序中让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