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络账号发帖称,家中老人被保姆骗取钱财。发帖人称,疫情期间,因老人行动不便,便告知保姆密码,委托保姆代为取款,但此后保姆多次擅自转走钱款,还“胁迫”其公公写下去世后将房产“自愿赠送”给保姆的遗嘱。另外,家中监控显示,保姆对其婆婆存在虐待行为,老人精神恍惚,经常半夜涕哭。
近些年来,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的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演变为社会热点议题。子女因工作繁忙或久居异地,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往往和保姆为伴,而个别保姆利用老人认知能力的减弱,常有侵害老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发生。那么,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行为?实际上,《民法典》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因此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后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老先生在未经其老伴儿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将共有房产赠送给保姆的,否则,即为无效。
其次,关于遗赠,虽然《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在上述案件中,若老年人已缺乏相应认知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保姆通过欺诈、胁迫的方式迫使老年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赠与财产,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再次,若老年人出于对保姆耐心照顾的依赖和感激,订立遗嘱,许诺去世后将个人财产赠予保姆,但此后保姆如发生《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保姆即丧失受遗赠权,不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截至2022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8004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9.8%;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0978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4.9%,尽管“常回家看看”已经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中予以体现,但仍是原则性的规定,随着独居老人、留守老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我们也寄希望于看到法律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比如增加父母年满一定年龄,儿女可享受一定天数的“陪护假期”,从法律角度切实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