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近乎占据家事类案件的80%,其中不乏夫妻感情真实破裂后的无奈之选,却也有不少案件是出于逃避债务的利益衡量。随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与施行(2025年2月1日),部分债权人似乎看到了通过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进而执行分割给非债务人一方财产的现实希望,主要系因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由来
回顾我国近30年的立法进程,债权人的撤销权最初规定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74条,其中包含无偿和有偿两种撤销类型。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进一步补充了“未到期的债权”情形,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必以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为前提。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债权人撤销权按无偿和有偿情形列于第538条和第539条,增加了撤销权的行权情形,并将《合同法》规定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修改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则明确债务人、受益人为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共同被告。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正从情形、程度、范围等多角度增强债权人的撤销权,但在婚姻家庭领域,如何平衡外部债的利益与内部人身权益,成为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疑难问题。这也正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提出背景。
三、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焦点
如前所述,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可请求“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民法典》撤销权的条款,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应谨慎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且需要结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适用,而不能直接照搬《民法典》及对应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焦点问题,笔者分析总结如下:
(一)债权的合法性判断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债权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判决或执行裁定,法院将直接认定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疑义。但部分债务人在未取得确权的法律文书前,即向债务人和受益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此时法院将研判,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与债务人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流观点认为,赌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因其自身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不能行使撤销权。然而赌债作为一种自然债务,是与法律债务相对的概念,考虑到自然债务因不同事由均得不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债权人基于其他类型的自然债务也同样不能行使撤销权。如婚内男方向婚外恋对象承诺支付“分手费”,现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并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此时婚外恋对象无权基于“分手费”的债权主张撤销该约定。再比如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债权人基于“已过时效的债权”亦不能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
(二)债的形成与离婚时点的先后判断
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前已存在,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既存性要件,即不仅要求债权真实存在,更要求先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办理离婚登记前成立。此时,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转移债务人应有财产归受益人所有,债权人方存在行使撤销权的可能。因此一般情况下,即便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离婚后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无权主张撤销在前的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条款,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分割财产是为了损害将来债权而提前故意作出的诈害行为。如(2024)粤0307民初24179号判例中,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早于原告对被告杨某债权形成时间超过2年,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产约定归属于被告杨某甲并不存在损害原告的利益。”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需要强调,原则上债权人债权应成立在先,因此实务中对尚未发生的债权行使撤销权认定难度较高,存在较大争议。
(三)离婚涉及财产的归属问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法院将判断离婚协议所涉财产的归属问题。如离婚协议中载明唯一财产(比如房产)归女方所有,法院需要考虑该房产是否为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案涉房产确为女方个人财产,则离婚协议仅为对房产归属的确认,女方不属于受益人,自然无需根据不当得利向债务人(男方)返还其应得份额。如查明确属夫妻共有财产,还要考察购买案涉房产的资金来源,如部分来源于债务人配偶(受益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则通常不能认定为无偿转让。
此外,即便法院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条款,在后续的审判、执行过程中,也应当基于婚姻家庭视角综合考量财产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期限、夫妻双方贡献等因素,进而判断男方应得数额或被执行财产数额,因此案涉财产归属问题将直接影响是否能支持撤销主张,以及债权清偿的周期和难度。
(四)无偿转让与有偿转让的区分
《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规定了无偿转让与有偿转让两种不同的诈害行为,二者构成要件显著不同,对主观恶意的判定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判断离婚财产约定性质时应当充分考量。尽管多数情况下法院认定案涉行为为无偿转让,进而匹配无偿转让下的撤销权构成要件,但离婚过程中可能涉及纷繁复杂的财产约定、财产权属问题,如法院认定此种情形为有偿转让,尤其是涉及债务人以应得份额抵顶抚养费、财产部分来源于受益人个人财产等情形,则对于债权人而言,举证难度和败诉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当然,目前不少司法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由于获得方并未支付任何价款,应属于“无偿转让”;但是,如若获得财产一方系以降低子女抚养费或者让渡其他财产利益为条件,恐不宜直接认定为“无偿转让”。
(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判断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要求“参照适用”,而不能“直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并载明“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与《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相关事项较为契合。因此,债权人主张撤销权,并不意味着所撤销的离婚财产约定的一半当然归属于债务人,该比例、份额应由法院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认定。
如(2021)闽民申4610号判决载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综合考量后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应与其他条款包括子女抚养等割裂开来,而应作为整体进行分析,不能排除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而给予经济帮助或补偿等因素,在衡量协议是否公平的问题上首先应当考量和适用涉及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再如(2021)川01民终8342号判决提及,“由于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搀杂着夫妻感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其它因素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不存在陈某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并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请。
(六)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对债权实现的影响
关于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影响债权的实现,通说观点认为,应坚持“无资力”的判断标准,同时要符合行为时、撤销权行使时的“双时点”判断时点。
对于“无资力”的判断标准,审判中既将以“支付不能”等作为形式审查标准,同时会综合主客观情况,考虑债务人行为目的动机的正当性、妥当性具体判断,而非仅以算数上的结论简单认定。关于“双试点”问题,审判中将从行为时点、撤销权行使时点全面审查是否同时构成“无资力”。只有单一时点满足“无资力”的判断标准,不应支持债权人的撤销主张,如债务人对外举债时,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未对债权造成损害,则诈害行为不成立;再如举债时确属诈害行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但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时,债务人财产状况良好,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亦不得行权。
(七)撤销权的主张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在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问题上,司法实践中通常涉及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判定,但该1年的除斥期间,即知晓“撤销事由”究竟从何时起算,仍具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场景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只认定为一方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后取得终本裁定,现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假设债权人在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已知晓离婚协议内容,实践中存在不同的除斥期间起算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可以行使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获得实体上胜诉的结果,虽然在债权人知晓财产转移内容时,债务纠纷尚未审结,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在程序上行使撤销权,据此法院判决认定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可参见(2021)浙06民终3660号判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判决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法院查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方属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起算时点,可参见(2021)鄂01民再112号判决。笔者更认可后一种观点,债权人在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即便知晓离婚协议,但若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则离婚协议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反而此时另诉请撤销该离婚协议,会增加诉讼成本,更无益于债权利益的保护。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如债权人的撤销权确已超过除斥期间,则可考虑通过举证证明与配偶恶意串通救济。
四、总结
如第一部分所述,我国立法不断增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前,债权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条款约定的也屡见不鲜,所以尽管答记者问中提及,“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但事实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并不是为债权人“新设”权利救济途径,而是对撤销权的约束和限制,即不能将《民法典》第538条和539条直接适用在婚姻家庭领域,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