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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

2021-01-01 宋鑫 176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连“5·22”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

 

5月22日本应是一个和谐平静的周末,却被一场令人胆战心惊的犯罪所打破。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沿大连市繁华路段高速行驶,途经人行斑马线时连续撞倒多人,并追尾一辆货车,随后弃车逃逸,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随即刘某被警方抓获。经初查,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并非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而是一起影响恶劣、严重挑战社会秩序和公民道德底线的刑事犯罪案件,不仅于情应当从重处罚,于法更是明确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本期【壹品学院】带您一同探究其中内涵。

 

首先,《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描述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描述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5·2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人行指示灯为绿灯的情形下,驾车驶入人群,其行为首先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无疑;同时,驾驶轿车以高速冲撞人群,也足以构成“其他危险方法”,刘某明知这一危险方法足以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却依然放任,甚至是积极追求这一后果的发生,说明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已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规定,那么为何最终警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而不去考虑交通肇事罪呢?请注意,这里并不存在网上盛传的所谓“从重处罚”、“数罪并罚选重罪”、“民意主导立案”等有违客观公正原则的定罪标准。这是因为,《刑法》的定罪量刑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如何定罪量刑并不是仅根据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就可以认定的,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总体而言,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犯罪,相应法定刑较轻;而具有主观故意的故意犯罪,刑罚方面更侧重于体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之理念,因此法定刑就会相对较重。比如,同样的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结果,《刑法》上就分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不同,所涉及的罪名就可能不同,两者的法定处罚也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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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5.22”案,之所以警方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因为从性质上讲,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也有过失犯罪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但本案中刘某明显具有直接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情形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警方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等情形,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且希望该后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因此不再适用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刑法》条文中也可以直观地看出两种罪名的法定刑有显著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就是有期徒刑,不涉及到无期徒刑、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观故意情形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也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立法标准。


不但从两个不同罪名的对比上可以看出这一理念,仅仅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部,主观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法定刑也有明显区别:《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加体现了刑法的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本案对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情形下)立案侦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看似冷冰冰的法理,其实早就在各个法律条文中体现了人情的温度。应予理解宽宥的行为,自然承担较轻的责任;天理难容,触碰道德底线的行为,当然要面对更重的惩罚。某种意义上讲,其实法理暗合着社会道德。似“5·22”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这种“报复社会”的行为,显然完全突破了公众和社会所能容忍的底限,且法律条文清晰明确,当然要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后果。虽然嫌疑人刘某也是在极度绝望中神经崩溃令人叹息,但是在他决定报复社会的那一刻起,“非主观故意”、“精神问题”、“酒驾毒驾”等等借口则显苍白,他必将承受来自法律的雷霆惩戒和道德审判。只不过这种惩戒,会以全社会都认可的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既不会有所包庇,更不会失之偏颇。


法亦有情,何况生活之人乎。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自省。壹品律师希望大家无论何时都不要失去心中的阳光与希望,勇敢地面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