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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

2022-03-31 宋鑫律师 616

从一例金融借款案例中看未成年人的

利益保护之法律问题

当前社会环境中,很多父母将房、车等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以示赠与。当然也有基于继承等其他原因将未成年子女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成年子女如需行使相应权利,则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行使,或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设置了对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诸多限制,本文将通过一个金融借款的具体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引入

AB育有一子C,二人有一套共有产权房屋,A因意外死亡,BC依法继承了该房屋,并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产权为BC共有产权。B因有购房需求,但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遂带着13C前往银行,以其与C共有的房屋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代C在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上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如C成年后,主张当年的贷款与抵押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抵押合同无效,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案例中的房屋抵押合同签订时, C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贷款、抵押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B作为C的监护人,携C一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抵押,应视为法定代理人已经对案涉贷款、抵押行为进行了追认。从这一点看,该民事行为应该有效。

但是即便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应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有效吗?《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案例中B将其与C共同所有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的行为,系其为了购买另一套房产而进行的筹措资金行为,该行为是否侵害了C的财产利益,需要根据多方因素综合判断如抵押房产与新购置房屋的位置、面积、保值、增值潜力是否有较大差异等,且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是否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主观性因素,与市场风险有关,除对外赠与、低价出售、高价买入或未将C登记为新房共有产权人等明显减损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外,不应以客观结果轻易定性。

C有证据证明B的行为确属侵害其财产利益,如贷款并非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贷款买房并非用于二人改善居住环境、或未将C登记为新房的共有产权人等情形而导致其权益受损,则B将其与C共有房屋为银行设立抵押的行为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壹品律师建议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健全,无法完全预见自己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法律专门规定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禁止性条款,以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壹品律师提示,金融机构在处理类似业务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必要时可不接受类似担保与贷款业务,或者采取比较周严的措施加以明确和保证,以免相关行为被认定无效,导致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