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接到养老院的电话,李先生就匆匆赶回老家,大哥已经回来,二姐身体不好长期住院就不回来了,料理完老人的后事,自然就该处理遗产了。五年前李先生母亲去世后,父亲因为年事已高不愿与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同住,与三个子女商量后便把唯一的房子卖了,一直居住在养老院。父亲生前退休待遇不错,每月除去必要的开支后还有结余,按照父亲的习惯身边现金留存不多,主要还是存放在银行账户上。由于父亲走得突然,生前也未与几个子女交待自己的存款情况,也未留有相关遗嘱,李先生与大哥刚操办完父亲的丧失已经筋疲力竭,决定先让李先生的女儿李小甲到当地主要的几家银行查询一下存款情况,后续再商量具体继承相关事宜。
李小甲拿着相关证明到银行查询爷爷的存款情况,可连续去了好几家银行都被告知她没有查询权限。
Q1:存款人死亡后谁有权查询其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呢?
根据《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之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相关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同时还明确“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也就是说,以下几类人员可以查询已故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
(1)被继承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除外的,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其他继承人。
Q2:到银行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及金融资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文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无需再向公证机构开具《存款查询函》,可凭以下材料查询: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或公证遗嘱;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余额的,仍应按照司发通〔2013〕78号文件办理公证,持公证机构开具《存款查询函》才能查询。
Q3:到银行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及金融资产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文件规定,“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从上述规定可知,李小甲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女,并不符合有权查询爷爷在银行存款的主体条件,只好向李先生说明了原由。第二日,李先生和大哥一起到银行,向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后,查询了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余额情况,大哥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都已经查询了父亲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能不能直接把钱取出来,回家再商量怎么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们,由于老人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1万元,无法适用小额继承简化流程办理,必须由合法的继承主体按照相关流程办理。
Q4:哪些人有权继承已故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已故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可由三类主体来继承,分别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且从优先顺序来看,遗赠扶养协议较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优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较法定继承优先。
《民法典》第1127条对法定继承进行了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33条对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进行了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58条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例中,李先生父亲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也未曾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老人过世后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的父母及配偶均已先于他过世,故李先生及其大哥、二姐作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
Q5:什么是小额继承,小额继承如何办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规定,所谓小额继承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无须经公证便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那么办理小额继承业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又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哪些材料呢?
银保监办发〔2021〕18号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通知该通知的第三条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适用本通知关于简化提取的规定,其本金和收益一并计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非存款类金融产品未到期且无法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应当在该产品到期或满足赎回条件后一次性提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的,应当告知提取申请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通知的第四条对办理小额继承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如果已故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含银行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小于1万元,且继承人属于该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范围的,可以适用小额继承并按简化程序办理,需要提示的是,上述通知中关于“小额存款”的限额规定给予了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实务中有的银行根据地域特点在规定范围内对账户限额进行了上调,具体以相关银行公告为准。
Q7:不适用小额继承时需如何办理?
对于像李先生一样无法适用小额继承简化流程的,又应当如何办理其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继承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也就是说,李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在办理存款继承前,需前往银行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凭继承权证明书再到银行办理存款提取。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3)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全部继承人必须到场);
(4)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实务中,公证处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继承人提供其他补充证明文件,具体以当地公证机构要求为准。李先生和大哥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特殊情况,因为公证处要求所有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但李先生的二姐因病在外地无法回来,针对这种情况,经向公证处工作人员了解,可以按如下两种情形处理:
情形一:如果李先生二姐放弃继承权,那么其需向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由所在地公证机构依法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一并提交给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机构;
情形二:如果李先生二姐不放弃继承权,但又无法到场的,那么其可以向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指定一位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权利,代为办理继承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合法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能全部到场的,不能到场继承人必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或《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二姐表示,自己已多年不在父亲身边,父亲在养老院期间的一概支出也主要是大哥和弟弟在操心,自己要求放弃继承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和金融资产,并按要求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
李先生和大哥也顺利办完了存款继承相关手续。
当然上述继承都是在被继承人缺乏必要安排的情况下需要履行的繁琐程序,既费时也费力还经济成本较高。
下一期我们将关注房产的继承,并在后面的各期中陆续给出我们财富管理律师的财富传承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