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对于债权人的诉讼将产生相应影响
1.有关债务人的诉讼管辖法院被特定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若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主张债权,应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若对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金额及事实有异议,也仅能向重整受理法院提起。若债权人仅起诉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全部或个别担保人,则不受管辖法院特定要求的影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务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双方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核有异议,有关于其债权的确认仍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对债务人无法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若一旦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则即使债权人通过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方式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届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解除。
但债权人依旧可申请法院对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之外的其他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包括非债务人所有的抵押物、质押物等资产和其他查询到的非债务人的财产。
3.诉讼中止,符合条件后继续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之规定,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则对其诉讼当且仅当破产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且破产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后方得进行/继续进行。若债权人仅起诉其他担保人、未起诉债务人,则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4.对债务人的债权于重整申请受理之日视为到期并停止计息,包括对担保人也应停止计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权于重整申请受理之日视为到期且停止计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之规定,该停止计息的规定亦适用于担保人。
5.如债务人被申请重整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有类似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债务人违约: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等类似约定,则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以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6.重整被受理后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和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规定,债权人应在重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的规定期限内(以公告为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7.除不得重复受偿/超额受偿外,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影响其对担保人的诉讼及执行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影响其对担保人的诉讼。但二者受偿合计金额应以债权金额为限。
8.若债权人未向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则其需要通知担保人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之规定,若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未全额申报债权,则债权人应通知担保人其了解到的债务人破产情况,建议担保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9.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审查确认,则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并有权于特定情形出现时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若债务人被重整法院裁定重整且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则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债权核查方案、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的审查报告、重整计划等事项进行表决,并有权于“(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等情形出现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对债权人的应对建议
1.债权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债权人未起诉,则其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若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已经起诉,则此前对债务人实施的保全等措施应予以解除,诉讼将被中止,待管理人确定后继续进行诉讼,此时债权停止计息。若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单独起诉担保人,则还负有通知担保人债务人破产情况的义务。
申报债权后,债权人依法享有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但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若债务人被裁定受理重整,除对担保人亦停止计息外,并不影响债权人起诉破产债权的担保人和对担保人名下资产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
2.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提出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由债务人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
但需要提示的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提出异议。
3.若出现特定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形,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权益的决策情况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债务人被第三方申请重整对于债权人诉讼的影响以及法律应对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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