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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院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学校、医院等提供担保风险审查要点之一

2022-10-07 王晨律师 301

近来壹品律师经常被客户咨询有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例如:学校、医院可以提供担保吗?学校、医院是否可以以其使用的房屋为贷款进行抵押担保?近年来,银行信贷业务中如涉及到学校、医院提供担保,不少银行机构工作人员第一反应是具有公益性质不得提供担保,然而法律是如何规定以及具体案例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本期壹品律师学院ba将带大家一探究竟。

一、学校、医院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条文得知,是否具备保证人资格是以相关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可以对外提供担保的主体分类如下:(1)营利法人;(2)不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3)不以公益为目的的特别法人;(4)不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均把学校、医疗机构是否为营利法人作为认定其对外提供担保效力的认定标准。

二、非营利法人的甄别和分类

有细心的读者发现,《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不是还提出一个以公益为目的的条件吗,为什么上述总结没有把其目的性作为第二个认定标准呢?这是因为,教育、医疗这类行业本身就具有公益属性,因此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本身就已经复合了以公益为目的的前提,故其对外提供担保时只需分析其是否为非营利法人即可。那么,非营利法人除了以公益为目的外,还有其他目的吗?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八十七条对其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由上述规定可知,除了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典型的如幼儿园、学校、医院)外,还有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其是为某一部分人群或者内部会员的共同利益设立的,不能称之为公益目的,但仍然构成非营利性法人。

那么,一般如何判断学校、医疗机构是否为营利法人?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个初步的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法人的性质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登记:在民政等部门登记的,往往是非营利法人;而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则一般是营利法人。当然,一般情况下,从登记机关即可初步判断是否为营利法人;但如果从最严谨的角度来讲,还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是否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作为甄别的根本标准。

三、典型案例中对于非营利性法人的判断

根据上述结论,我们来看一个最高院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13530日,新时代信托公司与中加投资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新时代信托公司以新时代信托[鑫业536]中加双语学校扩建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向中加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同日,中加双语学校与新时代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及《还款承诺书》,自愿为中加投资公司的还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中加双语学校的登记证书显示该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开办资金为2300万元,业务主管单位为马鞍山市教育局,业务范围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

争议焦点:

中加双语学校与新时代信托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还款承诺书》中约定中加双语学校为中加投资公司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判断中加外语学校是否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应以其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为要件,对此应综合审查其登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中加双语学校从事办学活动,依法有权向接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是其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经济基础,并不能因收取费用而认定其从事营利活动。营利性法人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的重要特征,不是取得利润而是利润分配给出资人。中加双语学校章程明确了出资人暂不收取回报,新时代信托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中加双语学校通过修改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收取回报。新时代信托公司以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和合理回报认为中加双语学校具有营利性,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97号】

四、总结

综上得知,判断学校、医院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在其天然已满足以公益为目的的条件下,壹品律师认为应重点把学校、医疗机构是否为营利法人作为其对外提供担保效力的认定标准。对此壹品律师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应首先审查学校、医院的登记部门,看其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还是在民政等部门登记;

2.其次应审查学校、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证照的记载内容,看是否可以据此判断出其具体性质;

3.最后应该核实其所得利润是否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