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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财产保护

2023-12-13 冯祖煜律师 1400


近日,一网络账号发帖称,家中老人被保姆骗取钱财。发帖人称,疫情期间,因老人行动不便,便告知保姆密码,委托保姆代为取款,但此后保姆多次擅自转走钱款,还胁迫其公公写下去世后将房产自愿赠送给保姆的遗嘱。另外,家中监控显示,保姆对其婆婆存在虐待行为,老人精神恍惚,经常半夜涕

近些年来,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的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演变为社会热点议题。子女因工作繁忙或久居异地,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往往和保姆为伴,而个别保姆利用老人认知能力的减弱常有侵害老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发生。那么,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行为?实际上,《民法典》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因此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后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本案中,老先生在未经其老伴儿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将共有房产赠送给保姆的,否则,即为无效

其次,关于遗赠,虽然《民法典》第1133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143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在上述案件中,若老年人已缺乏相应认知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保姆通过欺诈、胁迫的方式迫使老年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赠与财产,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再次,若老年人出于对保姆耐心照顾的依赖和感激,订立遗嘱,许诺去世后将个人财产赠予保姆,但此后保姆如发生《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保姆即丧失受遗赠权,不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截至2022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8004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9.8%;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0978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4.9%,尽管常回家看看已经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予以体现,但仍是原则性的规定,随着独居老人、留守老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我们也寄希望于看到法律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比如增加父母年满一定年龄,儿女可享受一定天数的陪护假期,从法律角度切实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