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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2023-08-17 都煜律师 1709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对用户来说,有些主播能给用户提供艺术享受和情绪价值,不仅可以提升文化和商业信息资源,更可以获得情感的慰藉。但近年来,因网络直播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加,尤其是用户非理性打赏所引发的争议。本文将从近年多发的直播打赏相关诉讼案件入手,浅析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以及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探讨大众广泛关注的直播打赏可否退还的焦点问题。

一.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当下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直接签约是最流行的模式,在该模式下,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合同有可能约定了底薪绩效工资,约定用户打赏收入的分成比例,主播往往也会配合平台的包装、推广和宣传。直播平台和主播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主要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三个方面去判断。

1. 劳动关系

    如果主播与平台直接签署的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时间、地点、期限,并且主播受平台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主播与平台之间兼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这种情况通常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案例如(2019)苏13民终127号。

2.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最大的区别为是否有人身的依附性,如果主播不受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间、地点和时长的约束,且不需要遵守平台的劳动规章制度,主播对于是否直播自由性较强,平台也仅是根据粉丝打赏金额给主播按比例发放报酬,那么主播和平台之间往往是劳务关系。相关案例如(2019)渝01民终1910号。

3. 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亦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主播和平台是否构成委托关系主要看双方之间的合同表述是否有委托字样,委托关系以完成某一任务并获取报酬为目的。主播和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委托方,比如主播可以委托平台代为收取直播收益、管理直播账号,公司可以委托主播对接广告、出席活动等等。在委托关系下,受托方应该遵照委托方的指示处理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委托。

4. 经纪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第28项中对于最高院(2009)民申字第1203号案件的分析,确认了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具有鲜明演艺行业特征的综合性商事合同,合同中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委托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具有综合性,其内容往往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此种关系下,主播与平台订立《经纪合同》,双方对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平台对主播进行全方位的包装,主播按照平台的规划进行直播表演。现实中更为成熟的模式主要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由经纪公司包装主播,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相关案例如(2020)皖0603民初2376号。

(二)主播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主播与用户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实践中不同法院裁判不一,根据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目前对两者之间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

1.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关系,与主播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主要是因为直播的业务结构,主播往往依附于平台,与平台签订服务合同,而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用户的打赏表面上是向主播赠送礼物,实际上是为主播的表演评分,评分以赠送礼物的形式呈现。传统的演艺模式中,观众通过购买门票对价方式获取表演服务,观众与平台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网络直播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平台充值后,用户通过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来获得报酬,其形式与传统购票观看表演有相似之处,用户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关系,而主播依附于平台而作为直播服务提供方存在的,主播和观众之间不形成直接法律关系。(2021)豫1303民初3442号案法院认为,被告只是作为某直播平台的主播,为平台用户提供表演,然后通过其表演获得的人气,从用户处获得礼物打赏,并以此作为获取收益的结算依据,再根据其与直播平台的合作协议,从直播平台处获得报酬,可见,被告与原告配偶姜某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2020)沪02民终9826号案,法院认为主播与平台虽非劳动关系,但主播仍依附于平台,系为了斗鱼平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作为平台的直播服务提供方存在的……从法律上看,沈某某与林某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亦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林某。沈某某并未且不能占有虚拟道具,林某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斗鱼公司获取。林某对其所收到的虚拟道具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用于向斗鱼平台索取酬劳,这类虚拟道具显然区别于一般的财产性权益。2020)浙07民终4515号(《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2期),法院认为,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在网络平台自愿打赏的过程中获得了互动和满足,本质上是一种用户与平台之间基于网络服务关系的网络消费行为,用户与主播并未建立直接的服务关系。

2.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一部分案例法院认为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的是赠与法律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不受限制,并无付费、打赏等合同义务,也无金额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相关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对价关系,应属于赠与合同。如(2020)粤0192民初1447号案中,法院认为,主播紫某某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靳某某观看直播后向主播紫某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紫某某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靳某某与主播紫某某形成赠与法律关系。2020)浙0305民初188号案法院认为本案第三人沈某通过平台对平台主播充值打赏有绝对控制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打赏、对哪位主播进行打赏、打赏多少礼物。因此,本案第三人沈某向被告张某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

3.用户与主播个人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关系

持这种观点一般认为主播通过提供服务对价以换取用户的打赏,从而与用户形成服务合同关系。(2020)浙01民终3982号案法院认为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2021)粤0403民初925号案法院认为林某某在观看直播时,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继而使用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充值虚拟抖币再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李某某,显然其行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而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二、用户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款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主播的打赏,法定代理人是否能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和无法辨认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平台或主播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向平台或主播打赏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返还。

(二)夫妻一方擅自打赏,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目前夫妻一方擅自打赏,另一方要求返还,符合相应法律条件的,可以以无权处分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请求返还。

1.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配偶平等的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权,如夫妻一方系在日常合理开销以内的打赏行为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如(2020)皖02民终2598号案中,法院认为日常家事的范围应当包括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务,该事务的范围主要以家庭生活开支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涵盖了必要的日用品的购买……文化消费与娱乐……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可纳入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类别,本身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本院难以直接认定钟某某的充值行为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但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合理开销的打赏行为,则可以请求返还,具体数额尚无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家庭资产情况、日常消费情况、充值次数、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因素予以考量。

2.以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

现实中,常常有年轻漂亮或者长相俊俏的主播,诱导、吸引异性巨额打款甚至发生不正当关系,此时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可以确认打款行为无效,要求返还相应款项。但以此起诉要求主播返还打赏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支持的概率也比较小。配偶一方应该注意证据的收集,只有暧昧的行为不足以要求主播返还打赏,还应当举证主播存在恶意,且双方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2021)陕01民终6928号案,法院认为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给主播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形,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打赏的问题,属于处分行为效力瑕疵,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有可能要求返还打赏的。除此之外,无论用户、平台和主播之间成立何种关系,若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合同无效或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也可以要求平台和主播返还打赏。

 但实践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合同无效和可撤销要求返还打赏难度较大,因为如果主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那么用户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收益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如(2021)豫0783民初8385号案和2021)苏0509民初8141号案等。

还有一种情况,若用户越过平台,私下向主播转账,该行为类似于观众对街头表演者的直接付费,不论学理上还是实践,基本认为该行为系赠与,如(2020)粤2090民初10552号案和(2021)川1113民初297号案等。如用户通过平台或者私下向主播打赏被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打赏时财产转移即完成,此时难以主张财产返还,但主播严重侵害用户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赠与系附条件赠与而条件未达成,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主张返还打赏;除此之外,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主张返还赠予财产。

三、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直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愉悦,但是因直播打赏产生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无法用单一法律关系简单的解决,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去进行判断。这里还是提醒各位消费者,在观看直播时还应该理性消费,切莫冲动打赏,毕竟打赏一时爽,请求返还难度大。此类案件往往存在举证难且执行难的情况,建议在打赏的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和支付证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