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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原则【上】

2024-04-30 王晨律师 1343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各行各业在日常交易或者经营过程中均需要订立合同从而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而在我们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金作为合同订立的重要条款,各方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方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条款,从而降低交易中由于任意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商业风险。然而,即便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先有约定,但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仍可能经常会遇到一系列关于违约金问题,那么,在产生纠纷后,尤其是谈判地位较为强势一方,就会给对方约定一个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如何判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并被法院支持,是实践中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带大家梳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原则,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斟酌如何选择合适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提供参考。

一、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考量因素

1.相关法律规定

1.1《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序号

名称

内容

1

《合同法》(已失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2《九民会议纪要》

序号

名称

内容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0.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1.3《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

序号

名称

内容

1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序号

名称

内容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2.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想当然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例如最高院公报案例: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最高院案例:台州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这一要素。最高院认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方没有在涉案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应当根据其实际履行情况向委托方返还合同费用,结合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需求变更情况、涉案合同的设计开发目的、内容、开发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返还金额。同时,在委托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系涉案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或其付款行为获得开发方同意或认可的情形下,不应认定该笔款项系涉案合同的约定款项,委托方无权主张开发方返还该笔款项。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最高院指导案例166: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酌减违约金应当更为审慎,此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利益。如最高院指导案例189: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认为: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对违约风险的预控制能力更强。

5)其他因素。例如,债务人给付约定违约金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的生存的程度;债务人因违约而获利的,也可以予以考虑。

二、总结

综上所述得知,在判断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不能一律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30%情形来确定,司法酌减的基本依据是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但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判断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一般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决定。但提示注意的是,虽然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各方当事人为了促进交易而订立的合同条款,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下主张法院酌情调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结合最高院公报案例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认为: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除了考虑上述要素外,同时也会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