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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2021-10-25 于涛 1952

上班刷脸、小区门禁、真实性认证……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市场日益发展壮大,直到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盗取他人支付宝余额,这项技术中所隐含的风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从民事权益的角度来看,人脸识别技术在法律的框架下有着明确的合理使用边界。

 

——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同意原则——

人脸识别技术应当以同意原则为前提。在商业活动中,适用人脸识别技术和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应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为底线。以暗设人脸识别装置等方式,未经权利人同意获取其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势必违法。

对于虽有形式同意,但权利人并非实质自愿的,也不具有正当性。

当前违反同意原则获取人脸识别信息大致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不知“刷脸”可能对个人带来不利后果;

(2)虽知“刷脸”会有不利后果,但迫于所处境遇难以拒绝。


——违法情形——

今年315晚会上也曾报道过类似案例,多家商户、商场私自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顾客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窃取了重要的人脸信息。隐私的核心要素是安宁性和私密性,未经用户同意将人脸信息搜集、记录,并根据客户行为习惯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分类,利用数据管理进行针对性营销,明显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样的侵权还发生在住宅小区物业的门禁管理中,尤其是近两年新建的住宅小区,几乎形成普遍现象。小区物业为了维护小区安全,往往设立小区业主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作为唯一的门禁。《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虽然人脸识别非常适用于物业管理领域,但是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并为其他不同意的业主设立其他验证方式。


——特殊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明确指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若发生此类侵犯人格权益的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是未成年人。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秉承《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对采集、使用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提出更高的标准,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从重从严,从而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得到特别保护。智能技术的超前性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存在天然的因果联系,在涉及该领域的法律实务中经常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而此次《规定》的出台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法律框架,兼顾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创新与风险控制、公民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壹品律师建议:

《规定》的出台也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其中的很多原则可能会被参考用于对其他智能技术的管理规范中。

因此企业在引进人脸识别等智能化技术时,应首先征询收集信息的对象的意见,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展开设置;同时为不同意者保留无需收集人脸等相应信息即可解决问题的路径;企业也应针对收集到的信息设置管理和保护策略,避免信息外流或被挪作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