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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也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2021-10-25 于涛 1021

直播带货,直播平台也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2020年的新冠疫情带动了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这种全新的线上销售模式的崛起,各路资本纷纷入局,一时喧嚣无二。狂欢过后,问题随即暴露:直播带货商品质量难以保障,且主播、平台、商家相互推诿,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购买的商品出了问题,该找谁负责?直播平台是否能够以自身非电商平台为由推卸责任?本期,壹品律师将与您探讨。

 

 自2021年5月25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案例链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权案。关于抖音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对于后者,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

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判决,亦是《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该类平台性质进行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截至撰文时止,该案仍在上诉期。


【法律分析】

依照法条进行梳理,具体到抖音平台的设计和用户的使用操作。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这对应了“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这对应了“信息发布”;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帐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这对应了“交易撮合”。

前述一系列设计和操作都是较为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场景,能够认定抖音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推而广之,其他类似抖音平台的一系列具有直播带货功能的短视频平台,都可以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


《管理办法》的制定,既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也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视角。

通过《管理办法》,直播带货平台也将与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一样,遵守《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编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法》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壹品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后,可以通过向平台索赔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已与在传统电商平台购物遭遇问题时的处理方式类似。

建议消费者留存好相关证据,积极与平台一方沟通主张权利,并在维权出现困难时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发起诉讼等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可以留存的证据包括:主播对商品的介绍词、广告词、宣传语,自己的付款记录,有质量问题或与主播的介绍不符的商品的照片(体现不符的点),与主播和平台沟通的聊天记录等。


直播带货不同于传统电商,其经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和更高的折扣为噱头,以主播夸大其词的表演宣传和诱惑性、煽动性的语言为营销方式,同时具有实时性的特点。因此也为开通直播带货渠道的平台带来巨大的监管难题。

壹品律师建议平台方:

1. 加强直播室管理。可以设立直播内容审查制度,直播结束后审查直播内容,或直接于直播间派驻监督员。

2. 加强直播带货商品备案管理。通过商品准入、定时审查、临时检查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管理,防止直播卖假货等现象。

3. 完善与直播人签订协议与合同,明确协议相对方是否具有直播资格、是否具有带货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