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我国法律体系下一种特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其法理基础在于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或授权经营者,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整合、处分。目前已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宜进行规范,但因无偿划转行为可能会影响划出方包括股东及外部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可能影响划入方股权构成导致各股东权益配比和权利行使以及承担划出方债务风险的情形。由此,会对划转双方造成一定影响和风险,在此进行分析和梳理,供阅文者参考。
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区别于有偿转让等经济行为的一大特点是划出方无偿将产权或资产移转给划入方,相当于变相减少了划出方的资产,可能导致划出方偿债能力下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同时也存在划入方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面临承担划出方债务风险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要确保划出方债权人知悉无偿划转事项,但并未明确要求债务处置方案及无偿划转行为要取得债权人同意,也未要求划入方或者股东必须同意方可生效条件。这就意味着债务处置方案由划出方及国资监管机构审议通过即可。实务中,有的划出方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对无偿划转行为的认可也是出于确保无偿划转行为有效性、维护无偿划转双方利益角度考虑。但也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无偿划转给划转双方引发风险的情况发生,现分析如下:
(一)未经债权人同意且影响其实现债权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必然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对划出方债权人存在一定影响。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无偿划转未经划出方债权人同意且影响其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无偿划转行为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至于,是否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判断标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需要审查资产划出后公司能否清偿债务来进行裁决。
(二)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无偿划转,国有产权划入方存在就国有产权划出方的债务在接收产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当国有产权划出方不能按期足额偿债,其债权人就可能对无偿划转提出异议,虽然划入方并非债权相对人,但国有产权划入方并不能以并非债权合同主体为由而免责,人民法院可能因国有产权划入方配合接收划转产权,损害划出方债权人利益而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就国有产权划出方的债务在接收划转产权(或一定比例)范围内由划入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而导致划入方整体资产和经营以及信誉指数面临风险和损害。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无偿划转,作出无偿划转决定的划出方股东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而就划出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当债权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可能追究划出方股东的责任。但债权人需要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对其来说举证难度也较大。
(四)未实缴的股权资产无偿划拨给不具备实缴能力的划入方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被无偿划转的股权是否实缴作出允许或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将未实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划入方的情况,被划转的国有产权的实缴义务随之转移至划入方,如划入方存在较大的债务负担或者资产实力较弱,明显不具备实缴被划转企业注册资本的能力,被划转企业划转至划入方后,划入方或划出方对外产生债务,相关债权人可能主张划入方并不具备被划转国有产权的实缴能力,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无偿划转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前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分担仍存在争议,但不排除债权人向划出方和划入方共同主张赔偿责任的可能。
另一方面,无偿划转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的限制性和程序性规定,从实践操作来看,还应考虑与无偿划转标的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问题。若无偿划转标的已被划出方在其他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且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则在进行无偿划转时还要考虑以下风险,作出对应防范措施:
1.合同违约风险
对于无偿划转的标的所载权利限制,如国有企业如作为借款人、担保人签署了相关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该类合同可能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有的可能需要债权人、担保权人同意,有的可能仅需通知,但无论如何,违反该等义务都很可能导致严重违约并承担责任。
另外,可能存在违约情况的还包括股权投资合同,例如,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通过增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有可能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战略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股权,否则,构成严重违约。此外,还需要考虑财产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时的限制转让条款;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资产使用费欠缴的限制给划出方带来的违约风险。
因此,在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时必须对与无偿划转标的相关的合同限制条款进行梳理并采取相关合理措施,以避免违约。
2.权利丧失或者减弱的风险
在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中,可能会要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单独提供或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承诺,但该等承诺是否会因国有企业不再是公司股东而失效可能存在争议,尤其是在股权投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因此,在进行股权无偿划转时还需要对与股东资格挂钩的重要合同权利进行梳理,并采取要求相关主体重新对股权受让方出具承诺、签署补充协议等合理措施,以避免相关合同权利实质丧失的风险。
3.经营性风险
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给划出方带来最直接的影响为减少了划出方的资产,提高了划出方的资产负债率,如果资产负债率过高,可能会给划出方带来一系列的连锁经营风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融资,特别是遇到国家调控时期,推行从紧货币政策,利率将会大幅上升,融资成本持续升高,融资难度将更高。进而可能引发经营性违约风险。
还需提示注意,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如果没有妥善的债务处置方案和妥善的或有负债解决方案,可能引发债权集中挤兑风险。
同时,无偿划转的划入方接受划入资产亦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对于原划出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划入方需要继续承担支付价款等义务,若划入方无能力履约,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再如,对于大型资产的无偿划转,例如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海域使用权等,这些增加资产的管理成本对于资产实力较弱的划入方来说,无疑也是一种压力。
综上,在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时,划转双方及上级部门要高度注意设置合理的债务处置方案,并对涉及无偿划转标的的其他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经营性风险。这是在改革和整合国有资产过程中,对于管理国有资产提出的新的挑战和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