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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实体审理破产案件债权人超过核查日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下)

2022-12-02 孙曾丘轲律师 254


二、超过“十五日”期间后,法院是否应实体审理

《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十五日”为债务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法定期间,意在督促异议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提高债权确认效率,有利于推进破产程序。但“十五日”期间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关系到超过十五日后,法院是否仍应对债权进行实体审理。关于“十五日”期间性质目前有如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诉讼时效说

该观点认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十五日”期限类似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该“十五日”系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期间,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而非实体法意义上的期间。超过起诉期间并不导致债权人失去实体权利,但丧失了诉讼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承担失去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不应实体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六十七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施行)》第八十二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七十八条均规定了异议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现第八十六条,内容不变)的规定申请延期,即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异议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观点二:除斥期间说

该观点认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十五日”期限为除斥期间,即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即异议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将丧失提出债权异议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应实体审理。该观点主要基于破产程序不仅应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还应当追求效率价值,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主体,否则将导致破产程序拖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第九十三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第九条均规定异议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7218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观点三: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说

该观点认为:《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为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逾期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法院仍应进行实体审理。《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规定中,债权人仅承担已分配的债权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等不利后果,立法并未剥夺其申报及分配的权利,而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只是对债权申报权利的延续行使,司法解释更无权规定剥夺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权利的特别时效。即超过“十五日”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消灭,法院仍应进行实体审理。所确认的债权参照逾期申报债权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中发表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均执上述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六条第四款四项规定“债权人就自身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未提起诉讼的,起诉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起诉后进行分配的,应当根据争议债权金额作相应提存。债权人就他人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提起异议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异议成立的,已分配的部分仍应当依法回转。”与上述观点一致。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申24XX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笔者同意观点一诉讼时效说。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说兼顾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及破产效率价值,即异议人应自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15日内或管理人出具债权异议答复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的应承担失去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不利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无论异议人对自身债权提出异议还是对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对异议债权资料查阅、调取及补充均可在管理人出具债权异议答复前完成,管理人可根据异议债权审核难易程度,要求异议人补充资料或自行调取证据材料,待债权审核资料齐全,观点明确的情况下,再向异议人出具答复意见。该种情况下,十五日的起诉期间完全足够大部分异议人决定是否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其次,如异议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十五日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管理人申请顺延期限,并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延期。该种方式保障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了解决方案,缓解决策压力。再次,如起诉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仍可以任意起诉,法院仍应实体审理,势必将导致起诉期间形同虚设,破产债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导致破产进程被严重拖延。最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应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及破产效率。一方面,对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异议人完全可以通过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等方式让管理人在作出异议债权答复前充分了解异议债权的情况,完成债权核查工作。另一方面,如异议人收到管理人答复后,仍有异议且无法在起诉期间完成决策,也可向管理人申请延期,保障其起诉权利。再一方面,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起诉的异议人承担丧失起诉权利的后果,可以敦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极大提高债权确认的效率。

三、笔者建议

因《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对起诉期间规定的较为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基于不同立场的利益考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处理方式。为了妥善处理起诉期间对各方的影响,笔者建议如下:

对于管理人而言:

1.制定明确的异议债权救济途径。

建议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地方高院、中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指南、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明确的异议债权救济途径。包括起诉期间的起算时间、起诉期间、申请延期的情形、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债权人会议中公示甚至形成决议,作为处理相关事宜的有效依据。

2.根据不同债权的复杂程度分别处理,做好与异议人沟通工作。

对于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与其沟通充分,在出具正式答复函前,保证证据材料齐全,观点明确。出具答复函时,再次告知异议人相关权利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债权情况简单的,按救济程序处理即可。对于债权情况复杂的,可选择先行制作《初步债权异议答复函》,列举要求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并限定提供期间(可根据情况选择15日至30日不等),告知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期间届满后,再行制作正式的《债权异议答复函》,并再次告知异议人起诉期间、申请延期的情形及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等,充分保证异议人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而言:

1.重点关注管理人制定的异议债权救济途径,如有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应要求管理人及时答复。

2.如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第一时间联系管理人申请查阅,并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有证据材料或相关线索应在提出异议时一并提供,必要时进行解释说明。

3.提出债权异议、提供证据材料、线索及相关解释说明均通过书面方式,最好邮寄送达,当面送达的,尽量同时送达电子版并做好证据留存。

4.充分配合管理人债权审核或核查工作,如债权情况相对复杂,尽量将证据材料一次性提供管理人,并做好证据梳理,必要时聘请律师代为申报有利于债权的确认。

5.如起诉期间内无法决策是否起诉,应在起诉期间内向管理人邮寄书面延期申请,充分说明延期理由(部分证据材料无法取得、企业决策需要时间、不可抗力等)并提出合理的期限,争取管理人的理解,延长起诉期限。

6.无法延长起诉期限的,建议在起诉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起诉,在预交案件受理费7日期限届满前,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如管理人对异议债权仍不认可,及时支付案件受理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