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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公司法》第187条所规定的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可申请宣告破产”的相关探讨

2024-04-28 尤晓哲律师 1648


前言: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导致强制清算僵局的情况提供了解决办法,并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衔接。但是在实务处理中,清算组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申请破产宣告存在不同理解。本文通过对比《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条文,探讨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在衔接程序上的处理方式。

一、问题的产生

现行《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如满足《公司法》规定的相关解散情形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般又称公司自行清算。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第183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强制清算。

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进一步规定,第17条第1、3款规定:当清算组的债务清偿方案无法通过,公司无法完成清算时,程序上的处理方式为申请宣告破产。最高院于2009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也有相同规定,明确了“在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之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然而与以上《公司法》相关规定相比,《企业破产法》关于强制清算转入破产在程序上做出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规定

条文

具体内容

《公司法》

18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17条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32条

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

7条第3款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以上可见《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对于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在程序衔接上规定的有所不同,那么在实务程序中,申请主体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宣告申请,还是应当先提交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就需要对现行《公司法》第187条所规定的“清算组可申请宣告破产”进行具体分析。

二、《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表述不同的原因分析

在企业破产的语境下,申请破产清算与申请破产宣告为两个阶段。破产申请的受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经过债务人可申请异议的异议期后,可裁定受理。而破产宣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定的方式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破产事实的判定,标志着债务人消亡程序的开始。

程序

《企业破产法》

具体内容

申请清算

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107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清算的受理与破产宣告也代表着两个阶段的开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指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负责组织申报及审核债权、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调查、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而破产宣告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已确定债务人明确具备破产事实的情形下,开始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变价、对已确认的破产债权进行分配的下一阶段程序。

之所以出现《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破产程序的理解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制角度不同。

1.从申请主体的角度考虑

上述法律规定中,《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清算的主体为清算组,主要体现在公司清算程序中符合申请破产清算条件时,清算组应做出的程序处理。而《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所规定的主体为清算义务人,这里清算义务人虽指未清算完毕情形下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况下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但也不排斥以债权人为主的其他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中表示“企业破产法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但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人,尤其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

因此,如果公司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表述直接申请破产宣告,就会呈现不同申请主体之间在申请程序上的差异,即债权人需从头开始申请破产清算,而清算组可跳过受理阶段直接宣告破产。

2.从强制清算阶段完成部分工作成果的角度考虑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接受债权的申报及审核、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与评估等工作。可以说,一个相对完整的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已经完成了大多数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所需要做的工作。所得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结论是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得出的较为准确的结果。如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认为公司已具备应清算的情形时,程序上也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因此,如果参照破产程序,公司清算组完成前述工作后直接申请破产宣告看似符合破产清算程序的要求。

但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准确理解破产程序中对具备破产原因所作出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情形,即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人民法院审核所依据的证据均为申请人及债务人提交的初步证据。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宣告破产之时,人民法院所依据的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期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后所得出的结论,这一调查过程完全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完成的。因此,从正确履行程序的角度来说,即使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对公司形成了大量的调查结果,也最好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开展对债务人的调查与核实工作更为恰当。

其次,考虑到强制清算程序中调查结果的形成时间,由管理人再次履行相应调查程序也更为适宜。例如,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申报中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违约金等金额的计算应截止到破产受理之日,与强制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金额形成差异。又例如评估报告中基准时间的变化导致评估结果的变化,进而导致财产价格的变化。这就意味着,即使按照《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34条的规定,可以由公司清算组继续在破产阶段担任管理人,但清算组在强制清算期间完成的相应工作只能参考或部分认可,而对于较为重要的债权审核工作、资产审计与评估工作的结果均需要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调整或重新开展,不能完全承继强制清算期间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需要管理人在破产宣告之前再次履行相应的调查与确认程序后,才能对符合破产事实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当然,对于强制清算期间的调查结果也并非完全否认,对于无争议的调查结果,管理人可以酌情考虑承继或部分认可。

三、实务处理建议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全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第23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新《公司法》对于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规定表述上的调整,明确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相关程序的立法观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基于清产核资的结果,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转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应为清算组或清算义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据清算组提交的相应资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对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审查。

当然,在实务处理中依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可对强制清算期间所做的债权申报与审核结果、财产调查结果、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等第三方报告,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视情况予以部分认可或参考,如此可缩短破产清算程序期间,并可早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笔者认为,如果是公司清算组直接转为管理人的,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个案情况,考虑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并在符合法定期限后尽快提交破产宣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