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类型四】财产权属登记文件、税款缴纳文件等。
【案例六】指导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号:(2021)云0112刑初752号)
闽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存在将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市值8920611元)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法院认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海南L发展公司、海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
本案可以认定L发展公司和海南省L厂人格混同。首先,L发展公司与海南省L场存在财产混同。原审查明,L发展公司是案涉灵山143亩土地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但长期以来实际是海南省L场在使用该土地。海南省L场在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土地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琼山市支行,自2002年以来又以自己的名义与数家公司签订了该土地的租赁协议,还于2016年以自己的名义为L发展公司补缴了该土地的相关税款。由此可见,两公司对该土地使用权共同享有权益,二者财产明显混同。
【证据类型五】股东及有关职员的询问笔录、陈述、承诺、说明、协议等文件。
【案例八】石嘴山青年M汽车有限公司、石嘴山青年C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913号)
石嘴山青年M公司、L控股公司、石嘴山C公司均为G公司的股东。根据青年Q集团、庞某出具的《关于青年Q与G科技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以及孙某、傅某等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石嘴山青年M公司、石嘴山C公司、L控股公司系青年Q集团下属公司,与G公司统归青年Q集团石嘴山项目部管理。前述三家公司财务由青年Q集团项目部直接统一管理,最终由青年Q集团统一管理、控制和决定,即石嘴山项目部的财务尤其是资金调度系根据青年Q集团资金平衡会议决定,并由该公司集团财务部通过网络授权后最终将资金转出。石嘴山L公司、石嘴山青年M公司印章均由青年Q集团石嘴山项目部统一保管,统一服从青年Q集团资金统一调度。上述证据可以佐证人格混同的认定。
【案例九】江苏W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金某、孙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民申4250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W公司与A公司构成公司混同并无不当。首先,W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已经确认A公司在设立、经营过程中其参与实际出资并控制公司经营,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殷丽丽不仅是W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江某的儿媳妇、A公司的股东。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两公司人格混同的事实。
【证据类型六】工商档案、官方网站信息、业务手册、公司刊物、相关业务人员联系信息等。
【案例十】江苏W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金某、孙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民申4250号)
A公司、W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电子邮箱分别为xxx、xxx,具有相似性;W公司、A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共同就放假通知、作息时间调整、内部的管理规定等联合发布通知二十多份,通知下方加盖各自办公室的印章,部分通知的落款为W公司、A公司及人事行政部;W公司、A公司共同向业主就租金提出兑付方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W公司与A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事实。
【案例十一】湖北T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天津G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9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商档案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基础,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和投资对象等综合进行分析,作出了股东和公司存在业务混同的认定。
综上看来,能够证明公司和股东存在人格混同的证据类型是丰富多样的,笔者只是列举了其中较为普遍的类型,并且列举的案例也只是截取了其中对应的证据类型。读者如有兴趣探索,可根据笔者提供的案号检索案例全文,每个案件在认定构成人格混同,进而判定股东与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都是综合各种因素和多份证据整体考量的。
最后,希望通过这两篇关于人格混同证据类型的简述,达到给办案的同行参考,以及给广大公司股东和高管们提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