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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法顾问服务中所遇问题的探讨(四) ——招标项目中标后弃标的处理

2024-08-21 刘磊律师 246


 

前言: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客户依法依规经营保驾护航的重要方式。壹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方面的法律咨询,其中招投标业务往往是咨询较多、也是纠纷高发的领域。笔者在本期文章中就招标项目中标后弃标的处理这一问题与各位读者进行交流。

招标项目中,若中标人弃标将对于招标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其中不仅包括招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因中标人的弃标造成招标人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何对中标人弃标的行为进行认定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招标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笔者尝试通过以下几方面对于中标人中标后弃标的后续处理进行分析。

一、中标人弃标的认定

对于中标人弃标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事实、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弃标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于属于弃标的类型进行约定,投标人参与投标,依法受到招标公告的约束,符合约定情形的,属于弃标。

其次,投标人还受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相关规定的约束,若中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弃标:

1.中标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对于中标人出现弃标情形的,笔者建议招标人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中标人明示放弃中标的通知,招标人督促中标人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的通知、答复、送达凭证,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记录等。

二、中标人弃标后的处理

首先,招标人应当对于中标人弃标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若存在正当理由,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因素等,则中标人依法有权弃标。核实原因的过程中,招标人要重点关注第一中标候选人与后顺位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若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招标人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其次,对于中标人弃标的,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招标人有权:(一)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还有权主张中标人赔偿【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请见本文第三部分】;(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再次,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中标人弃标时,招标人和经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特殊情况为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最后,若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相关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对有过错的中标人采取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关于招标人赔偿金额的认定

如前所述,在中标人弃标且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依法主张招标人予以赔偿,那么该项赔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进而招标人可以据此依照合同的约定马上追究弃标人的违约责任,而非必须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才能追究弃标人的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弃标人违约责任金额的认定问题。若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可以确定违约责任金额,则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无约定,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法律规定主要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据此,弃标人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合理预见的范围。

对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当根据招标人是否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予以区分,进而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或者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若前述方式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则招标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弃标人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弃标人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确定。此外,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招标人还可以主张由弃标人承担招标人因其弃标而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损失赔偿,若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弃标人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也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需要提示的是:若损失中存在招标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招标人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招标人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则相应金额应当在弃标人违约责任金额予以扣除。

写在最后:为有效地保证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招投标活动顺利开展,建议招标人采取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招标评标过程审查和管理、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等措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即为壹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关于招标项目中标后弃标的处理问题的思考,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