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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认定

2021-10-25 王佳鑫 关嵩 804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商场生态规律已经逐步显现。无论是达尔文的进化论,还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这一法则在自然进化和社会进步中正不断被验证。企业之创立与死亡一如生命之有始有终,对于不适合再经营下去的公司法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退出机制下——选择“公司解散”就是该机制的重要路径之一。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原因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条之规定一般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况。)


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解散后并没有进行清算程序,甚至有的公司为逃避债务故意不进行清算,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问题是,一个公司解散后该由谁负有清算义务呢?本期【壹品学院】就带大家分析、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概念界定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产生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两种形式。


1.《民法典》第70条第2款:“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上述法律条文中分别有关于“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的两种不同规定。实践当中,大多数读者对清算组可能比较熟悉,但“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并非同一主体,这两个概念分别对应不同的含义。其区分如下:


1.“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2.“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壹品律师提醒】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清算义务人是法人解散后负有组织、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主体,清算人是法人解散后接管公司财产、具体执行清算事务的主体。因此,我们需要清楚的是,在公司解散后负有组织清算的主体应为“清算义务人”,其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民法典》第70条第2款对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有了规定,即“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通说认为,该法律条文中的“执行机构”指的是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董事”指的是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的成员,即营利法人的董事会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这里的“决策机构”指的是非营利法人的决策机构,“理事”指的是非营利法人的决策机构的成员,即非营利法人的理事会成员为清算义务人。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谁呢?按照上述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其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民法典》第70条第2款还有但书部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法》仅在第18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而未规定“清算义务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却对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清算义务的责任认定有所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股东。


那么面临《民法典》与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冲突该作何抉择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给出的观点为,现阶段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来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股东。


【壹品律师提醒】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解散而未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如果您是公司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其公司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壹品律师在此也提醒各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避免因拖延清算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